地鐵同時搶跑沖門意外相撞摔倒,責任誰擔?上鐵法院答疑解惑
中新網4月1日電 據(jù)“上海鐵路運輸法院”微信公眾號消息,近日,上海鐵路運輸法院(以下簡稱“上鐵法院”)審結了一起地鐵站臺搶跑撞人糾紛案,兩人同時搶跑沖門意外相撞致其中一人摔倒,責任應該由誰來承擔?
案情回顧
某日上午,李某與王某各自從地鐵17號線下車,打算換乘不遠處的2號線。此時,2號線的關門警示燈已經開始閃爍,提示車門即將關閉。見此情形,兩人都開始奔跑,試圖在車廂門關閉之前進入車廂內。在即將到達車門前時,兩人發(fā)生了身體碰撞,導致王某站立不穩(wěn)摔倒在地。最終,李某未能趕上已經關門的地鐵,他和其他乘客一起將王某扶到了車站內的座椅上休息。
地鐵工作人員在得知此事后趕到事發(fā)處,撥打了120并協(xié)助將王某送醫(yī)急救。經醫(yī)生診斷,王某股骨頸骨折、肱骨上端骨折。
不久后,王某訴至上鐵法院,請求判決李某賠償醫(yī)療費等損失共計人民幣333,763.65元(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),并要求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。
對此,被告李某辯稱,王某的摔倒與自己無關,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;地鐵公司辯稱,已對王某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,不同意全部訴訟請求。
受理案件后,承辦法官仔細分析了地鐵公司提供的兩段錄像。錄像顯示,兩人在共同奔跑的過程中發(fā)生了身體接觸,致使王某失穩(wěn)摔倒。
上鐵法院經審理認為,李某與王某違反《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》,同時在地鐵換乘站臺通道中奔跑搶門,因發(fā)生身體接觸導致王某摔倒受傷,雙方對此均有過錯。因此,結合本案情況,法院認定對于王某受到的損害,李某、王某應分別承擔50%的責任。事發(fā)現(xiàn)場并未發(fā)現(xiàn)有水漬等濕滑情形,被告地鐵公司已經盡到了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,故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地鐵公司承擔補充責任的訴訟請求,于法無據(jù),法院不予支持。
最終,法院判決李某賠償王某各項損失總計119,657.66元。
法官說法
鄭崗 上鐵法院民事審判庭三級法官
一、準確查明事發(fā)經過,合理界定雙方責任
本案中的關鍵證據(jù)是地鐵公司提供的兩段現(xiàn)場監(jiān)控錄像。由于事發(fā)時雙方均在奔跑,事故發(fā)生瞬間情況非常突然,承辦法官通過多方比對、逐幀分析,排除了李某從背后撞倒王某的可能,準確認定雙方當事人是在共同奔跑中發(fā)生相互接觸導致原告摔倒,為公平合理界定雙方過錯和責任提供了事實依據(jù)。
二、乘坐公共交通應遵守乘客守則
《上海市軌道交通乘客守則》第五條規(guī)定,列車車門蜂鳴器響,車門及屏蔽門、安全門警示燈亮,乘客不得強行上、下車;第十三條規(guī)定,乘客應當自覺遵守軌道交通企業(yè)有關票務、安全等方面的服務須知,接受和配合安全檢查,遵從服務、應急設施的使用提示,服從軌道交通工作人員的管理。本案中,地鐵安全門處已經張貼了“門燈閃爍,請勿上下車”“寧等一列車,不闖一扇門”等提示標語,且事發(fā)時地鐵2號線門燈閃爍,提示車門即將關閉,王某與李某明知上述情況,仍然不顧安全風險,違反乘客守則同時奔跑搶門,最終導致事故發(fā)生。廣大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時,應自覺遵守乘客安全守則,文明交通,安全出行。
三、樹立安全意識,保障出行安全
在日常出行時,無論是自駕還是乘坐公共交通,都要牢固樹立安全意識,嚴格遵守交通規(guī)則,這既是對自己負責,也是對他人負責。法官在此也提醒大家,欲速則不達,如果安全意識淡薄,只圖一時之便,反而容易誘發(fā)意外風險,得不償失。
責任編輯:王雨蜻